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2024-03-02 / 欧意资讯 / 1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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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消息称,修订后的《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发布。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包括即期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提供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易中心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以下为最新规则内容: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促进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提供交易平台,组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商业管理; 提供交易、交易后、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为货币政策运行和传导提供服务; 发布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基准指标; 负责市场监测、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是指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 境内外机构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后,方可参与银行间人民币与外汇市场交易。

第五条 符合会员条件的机构不得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外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包括即期及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完成,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要素并生成交易票据。

第七条 会员从事人民币外汇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汇率操纵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

第九条 会员从事人民币、外汇交易,应当参照《中国外汇市场代码》、《全球外汇市场代码(代码)》等市场最佳实践要求,结合机构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前、中、后台管理。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包括做市机构和普通会员。 做市机构包括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 做市商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向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持续提供相应交易品种或交易货币买卖双向报价义务,并在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完成交易的会员。规定条件下的报价。 会员申请相应交易品种做市商资格,须先申请成为相应交易品种的试做市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包括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现货会员资格; 获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您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外汇衍生品会员资格; 在符合相关业务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产品会员。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并在符合相关业务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产品的会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符合相关业务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成为银行间人民币及外汇市场相关产品的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申请、变更和终止必须经交易中心批准。 会员的交易权限以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明确的外汇交易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额度限制、分级授权、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管理外汇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会员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指定符合资格的交易者代表其进行报价和交易,并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易中心培训并移交

只有持有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的交易者才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外汇报价交易。

第二十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实行交易者实名制。 未通过实名认证的交易者不得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者应当在会员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会员机构应当及时审核、更新交易者授权范围。 交易员辞职或转让仓位的,其所在会员机构应及时取消或调整其交易中心的相关系统权限。

第二十二条 交易者应当使用会员机构统一配置的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交易中心即时通讯工具等系统进行交易通讯。 其工作邮件、通话录音、即时通讯信息等应进行监听,接受内部监管。 检查严格禁止交易者使用个人外部电子邮件地址、社交网络账户、未经机构授权的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与交易有关的电话、电子通讯记录。 保留期限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确定。 记录内容或者电子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二个月; 对于一些履约时间较长的外汇交易产品,应延长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四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业务发生重大事件时,会员应当妥善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纠纷、仲裁诉讼、经营状况重大变化或外部监管政策调整等。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9:30-23:30(地区交易时间另行规定)。 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不开放交易。 交易中心报主管机关备案后,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双方不得在交易时间以外达成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计算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与外汇区域交易参考价等基准指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终端进行人工报价和交易,也可以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自动化做市界面和交易界面参与报价和交易。 会员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接口等业务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员报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善意、诚实信用的原则,报价和交易价格应当是有效、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开展交易前,应当与交易对手或者中央结算对手建立信用关系或者设定授信额度。

第三十条 会员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通过获准从事人民币及外汇衍生品经纪业务的本币经纪公司,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渠道直接就人民币及外汇衍生品交易要素进行协商,交易双方应立即将各自的交易信息录入交易平台,生成交易单据后交易完成。

第三十二条 交易平台生成的交易单是人民币外汇交易达成的书面法律证据,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各方之间的其他协议与交易文件所列交易要素相冲突的,以交易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交易相关日期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家或地区法定节假日的,按照交易所发布的营业日指引和起息日规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起息日、交易金额等交易要素办理相关资金结算。 交易方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或双方因结算异常约定不进行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备案结算异常情况及处理方法,必要时应符合交易中心的要求。 提供相关说明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统或者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者部分暂停交易,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决定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交易中心对因上述异常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偿向会员提供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交易机制

第三十七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支持竞价交易、询价交易、撮合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交易中心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是指做市机构基于中央结算对手信用,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匿名公开量可交易报价,交易对手通过点击完成或撮合方式完成交易、匿名的交易。索取型号报价等。 (一)点击成交或撮合是指做市商以成交量匿名报出可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按照“价格优先、成交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点击报价或提交订单撮合报价。 做个交易。 (二)匿名报价请求是指将发起的交易请求匿名发送给市场上有最优报价的做市机构,由做市机构匿名还盘。 发起报价请求的会员接受还价并完成交易。

第三十九条 询价交易是指做市机构通过交易平台提供记名公开意向报价或者有成交量的可交易报价,交易对手方通过询价、点击交易或者撮合等方式完成交易的交易。 、谈判交易等模型。 (一)询价是指做市机构或者会员发出交易请求。 将请求发送给一个或多个做市机构或会员,做市机构或会员做出返回价格。 发起报价请求的做市机构或会员接受请求。 重新报价并完成交易。 (二)点击成交或订单撮合是指做市商以成交量报出分组分层的可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按照“价格优先、成交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点击报价或提交订单的方式进行交易。 通过撮合报价与做市机构达成交易。 (三)议价交易是指一方通过交易平台发起完整的交易要素,另一方确认交易。

第四十条撮合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会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撮合或点击交易达成交易的交易模式。 (一)撮合是指会员发出成交量买入或卖出指令,该指令进入中央限价指令簿并与其他反向指令进行撮合。 (二)点击成交是指会员点击集中限价委托簿中已有的买入或卖出委托完成交易。

第五章 交易品种

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种类包括即期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提供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易中心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交割方式包括全额交割和差别交割。 全额交割方式下,交易双方应在起息日(交割日)向交易对方指定资金账户支付足额人民币或外汇资金。 差价交割方式下,交易双方在定价日约定时间按照约定汇率和参考汇率计算差价资金。 交易方将差价资金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资金账户; 差价交割的币种可自行约定。 对于差价交割交易,定价日因特殊情况对所选参考汇率进行调整的,差价资金金额原则上按照当日最终公布的参考汇率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各方。

第四十三条 外汇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者以内交割币种、金额、汇率等的人民币外汇交易。 现货交易应在相应货币对规定的中心价(参考价)波动范围内报价并完成。

第四十四条 外汇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后)交割约定币种、金额、汇率等的人民币外汇交易。

第四十五条 外汇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两个不同的起息日,前后方向相反的两种本外币互换交易。 前次货币兑换中,一方按照约定汇率将外汇(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外汇); 在后一种货币兑换中,当事人按照另一约定汇率将人民币(外汇)兑换成外汇(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金额的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一)货币互换本金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两个不同的起息日,前后方向相反的两种本外币互换。 前次货币兑换中,一方按照约定汇率将外汇(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外汇); 在后一种货币兑换中,当事人以相同的汇率和金额将人民币(外汇)兑换成外汇(人民币)。 本金兑换形式有四种:期初期末兑换、期初期末不兑换、期初期末兑换、期初期末不兑换。 交易各方可以同意在交易存续期间摊销名义本金。 (二)货币掉期利息交换,是指交易双方定期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以交换的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双方约定的人民币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交易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或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

第四十七条 外汇期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有权在约定的未来日期(第二个营业日后)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等交割人民币外汇的交易。全额交割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行权期限之前的到期日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 如果期权买方选择行使期权,交易系统将根据期权的执行价格和交易金额自动生成现货交易,并实时通知期权卖方; 期权买方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2)对于差价交割期权交易,到期日交易系统将根据定价日约定时间点的执行价格和参考汇率计算期权的盈亏。 对于虚值期权或平值期权,交易系统将自动代表买方放弃行权; 对于实值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北京时间15:00之前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 如果行使该权利,系统将自动行使该权利。 (三)期权买方应在约定的期权费支付日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期权费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六章 紧急交易和紧急取消交易

第四十八条 紧急交易是指因会员系统或者通讯线路故障,导致会员无法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或者生成交易指令的情况。 双方达成协议后,授权交易中心代表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交易或紧急交易。 打印交易单。

第四十九条 紧急取消交易是指通过交易系统已经成交的交易。 交易双方基于合理理由并协商一致,授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中代表其取消交易。

第五十条 紧急交易和紧急取消交易限于当日交易。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以在询价交易模式下提供紧急交易(含紧急行权)服务,包括紧急录入交易、紧急打印交易票据等服务。 竞价撮合交易模式下,交易中心仅提供紧急交易票据打印服务,不提供紧急交易录入服务。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以在询价撮合交易模式下提供紧急取消服务,但影响第三方机构交易或者市场秩序取消等特殊情况除外; 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提供竞价交易模式下的紧急取消服务。 交易服务。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在当日紧急服务受理时间内(开市时间至收市前30分钟)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紧急服务书面申请。 超过紧急服务受理时间后,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紧急服务申请(以交易中心收到交易双方书面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交易中心保留合理拒绝紧急服务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紧急服务申请进行的相应操作与会员自行操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会员对交易中心依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认为紧急服务申请异常的,有权向会员询问情况,会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说明。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异常紧急交易或紧急取消交易的情况,将纳入交易中心的监控评估范围,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依法对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市场监控并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制定市场监测范围和标准,识别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公布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等,并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监管要求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制定考核指标,对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考核和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和评价结果进行市场评价。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公平、诚实地参与交易,禁止有妨碍市场公平交易、阻碍价格发现、影响市场运行秩序的不当行为。

第六十条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市场操纵行为: (一)串通、资金集中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者推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3) 试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格; (四)其他阻碍或者试图阻碍公平市场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第六十一条 会员不得实施下列市场欺诈行为: (一)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价值错觉,包括但不限于无合理理由夸大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闪价等。市场欺诈、无合理交易意图的虚假多级报价、哄抬价格以制造市场活跃或价格变动的假象等; (二)无合理交易目的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 (3) 明知或应知通过媒体(包括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散布谣言或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四)通过传播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者指令诱导市场交易,企图获取经济利益; (五)其他阻碍或者企图阻碍公平市场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第六十二条禁止内幕交易、非法披露、不当使用非公开信息。 会员不得利用其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不正当交易活动、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推荐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六十三条 禁止利益转让。 在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往来中,交易者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十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禁止下列滥用交易系统和信息数据的行为: (一)无合理理由滥用二次技术确认的; (二)干扰、试图干扰、影响交易系统运行,危害交易系统运行和市场秩序的; (3)通过逆向工程、反汇编、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获取交易系统终端软件或程序的源代码,或将该软件或程序用于相关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四)未经交易中心授权,将交易中心的行情、交易数据等信息用于相关规定和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的; (五)因业务、技术原因,报价与市场价格明显偏离,且未及时调整报价,影响市场运行秩序的; (六)滥用报价或交易接口、报价或交易策略等妨碍市场正常运行或阻碍价格公平发现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交易中心业务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会员或者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可以向交易中心投诉、报告市场异常行为或者报告市场异常情况。 投诉或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情况反馈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若口头反馈被接受,交易中心将予以书面记录。

第66条:在贸易中心检测到异常的交易行为或接受投诉,报告和重要情况报告之后,它将组织一项调查,以确定异常行为是否违反了这些规则并发表相关的处理意见。

第67条交易中心的调查和识别违反这些规则的异常行为的调查和识别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检索交易数据,要求成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解释,现场调查或现场调查或访谈,征求对国家外汇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意见,等等。

第68条成员有义务与调查合作,并根据交易所要求提供材料。 他们不允许提供虚假的信息,隐瞒真相,故意避免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帮助或阻碍其行使其权力的交换。

第69条:对于违反这些规则并在调查后确定的异常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相关的成员或交易者及时进行更正,并提出纠正的书面证明。 第70条:交易所应通知国家监测和成员投诉,报告,调查结果和每天收到的意见,并将其报告给监管机构,通知国家监控和会员投诉,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异常贸易行为的自律机制。 第71条针对违反这些规则的机构或个人,该交易所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市场关键关注清单中包括; (2)口头警告; (3)预约面试; (4)在评估中扣除积分或取消资格; (5)发表警告信; (6)市场通知; (7)暂停或取消交易者的资格并警告其交易主管; (8)暂停或取消交易者的资格; 取消会员的贸易管理局或会员资格; (9)转移到行政监督部或司法部; (1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72条交易中心负责对这些规则的解释和修订。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签发相关的交易规则或交易指南。

第73条这些规则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间外汇市场中的RMB和外汇现货交易规则”(中国国际银行[2005] No. 365),“国家银行交易所外汇市场中的RMB和外汇交易规则”( [ [ [2005]第290号),“国家银行间外汇市场INMB和外汇交易交易规则”(中国 [2006] No. 118),“国家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RMB和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中国 [2007]第283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RMB与外汇交易贸易规则”(中国 [2011]第34号)同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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