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成立与否

2024-03-05 / 欧意资讯 / 6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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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云峰

与传统证券市场不同,虚拟货币市场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特殊性和新颖性。 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传统证券市场,对于数字货币市场缺乏明确的引导和规范; 另一方面,实施前述行为的行为者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较强,操纵市场的手段也难以监控和判断。 本文以香港加密货币监管市场为例,探讨交易平台或投资者实施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对于交易平台或投资者来说,市场操纵行为的成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故意操纵市场,是指操纵者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其他合法投资者的利益,但仍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或优势进行操作,例如开立虚假账户相互买卖、制造虚假账户等。市场幻觉,从而影响交易价格。 主观上,公司以非法获利、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为目的,故意实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市场操纵行为。

2、客观上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般来说,由于操纵市场的人大多都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尤其是数字合约交易本身,交易节点和交易方式都比较特殊。 实践中,证券监管机构经常对当事人的相关交易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核查。 整体交易情况,并据此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客观操纵市场的行为。 因此,行为者必须有证据证明其交易策略或技术手段对加密货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并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 证明相关行为不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此外,您还应考虑是否属于市场操纵的例外情况,并根据香港证监会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认定方法论证是否属于例外情况,以避免您自身的法律风险。

3. 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相当大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没有恶意操纵市场,交易市场就不会偏离正常状态,其他投资者也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后果。 因此,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根据操纵交易市场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条件,并根据正常人的智慧和经验来确定,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如果通常存在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操纵交易市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由于加密货币市场的投资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技术因素、政策因素等,不同案例所涉及的事实也必然有所不同,而加密货币本身的波动性也是一种市场风险。而投资者财产减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市场运行的正常结果。

四、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假设存在上述情况,行为人在应对金融监管部门可能进行的调查和处罚时,可能有其他例外情况寻求宽大或减轻处罚。 例如,主动消除或减少操纵行为的有害后果的人; 那些被他人胁迫从事操纵行为的人; 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并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加密货币市场来说,一些主体通过恶意操纵影响交易价格,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这本质上是欺诈行为,滥用资源优势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一旦监管机构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成立,您可能会面临处罚。 此外,根据香港证监会11月1日公布的虚拟货币监管规定《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对于交易平台,应只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通过沙盒监管,在通过可行性监测、对交易平台进行牌照管理后,但同时由于“期货合约”或“结构性产品”风险较高,证监会现阶段不考虑对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结构性产品”的平台运营商进行许可。 可见,加密货币合约交易本身风险较高,操纵行为难以识别。 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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