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素贤|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

2024-03-25 / 欧意资讯 / 1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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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针对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犯罪定性存在争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盗窃等财产犯罪也存在争议。 一些司法人员在审理涉及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案件中是否可以计算数字货币的价格进行不同的处理。 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价值1200万元以上的币,并出售赃物获利90万元以上。 司法裁判员对盗窃罪进行定性,认定赃物数额为盗窃罪数额。 在另一起案件中,由于检方仅指控被告人盗窃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没有明确罪名,司法裁判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这些案例相似,但性质不同。 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理解不同。 在分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首先了解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困难,并以此视角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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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素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实务专家

一、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到瓶颈

本案涉及的数字财产的扣押与传统刑事诉讼中扣押的实物财产不同。 前者的存储内容、形式、变化等特点与电子数据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对于涉案实物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属于单方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强制力。 但就数字货币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交出数字货币的钥匙,侦查机关就无法扣押。 这意味着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边的,侦查机构在没有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单方面完成。 ,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物财产的扣押有着显着的不同。 是否可以采取类似电子数据扣押的方式? 电子数据一般通过占用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物理载体来存储和保存。 然而,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 即使犯罪嫌疑人交出了密钥,也很难阻止。 由于私钥备份的转移,在物理载体上存储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也给数字货币带来了困难。

(二)数字货币转账过程难以顺畅

具有物理实体的涉案财产转移是广义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的一项法律措施。 此阶段,实物财产的移交在指定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机构进行,并在不同办案机构之间进行转移。 近年来,随着涉案财物数量逐渐扩大,各机构调取费时费力的实物变得越来越困难。 传统的物理转移已经演变为文件的转移。 实物并未转移至原侦查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但保管主体因文件性质而发生转移。 但数字货币与实物财产不同,其流动性强,流通过程中涉及众多机构和人员。 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如何转移该货币、以何种方式保存该货币,以确保涉及的数字货币的安全。 此外,数字货币的真实价值和匿名性使得传统的托管方法无法提供完全的控制。 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货币时,处理者必须掌握私钥,这就像将现金交给处理者保管一样。 违反了现行涉案物业管理制度。

(三)数字货币变现渠道引发争议

为防范数字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发布文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定价、结算等业务。 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纷纷关闭。 数字货币法规正式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处理涉案数字货币产生争议。 有的地方将其视为违禁品,认为应该直接没收,但对于没收后的具体处置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违禁品应直接销毁,不能兑换成现金上缴国库; 另一种观点是,数字货币价值比较大,直接销毁太可惜了。 可以拍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 但如果数字货币被认定为违禁品,法院执行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变现。 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也面临两个问题。 一方面,目前第三方机构处置数字货币需要收取巨额中介费用,给受害人或受害单位造成额外损失; 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处置是否合法、处置资金流向何处等新问题出现,将造成官方无法合法处置,却被非法处置的尴尬局面。第三方机构。

二、数字货币司法处理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本质并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意见》。 《风险提示》还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在后续文件中继续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基于数字货币的功能属性,将数字货币视为监管对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间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金融本质。 从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将其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出台多份文件明确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再提及虚拟商品,导致司法界认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官方规定。 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出现了将数字货币视为违禁品的做法。

(二)数字货币司法处理难点

目前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三大困难都与数字货币的属性有关。 无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存在多少争议,从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中可以看出,扣押、转移、变现等困难都围绕着数字货币的具体思路展开。涉案财产的处置。 如果认为数字货币是以数据为要素、以算力为支撑,不具备财产属性,因为它不具备物理可管理性等特征,从逻辑上讲,司法处置就不存在任何困难,更不用说“涉案财物”。 变现困难等问题。 目前的处置困境恰恰反映出相关部委虽然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并未消失。 一些刑事判决不仅否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还否认其财产属性,直接将其认定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认为数字货币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不过,在判决中,他们还确定了数字货币的销售价格。 将财产属性赋予它存在逻辑悖论。 可见,司法裁判一方面不认同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在审理数字货币案件过程中面临无法回避数字货币所呈现的财产价值的困境。案子。

(三)数字货币的属性属性难以回避

有人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必须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来完成,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争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能很好地体现罪刑相称原则。” 这种观点不仅回避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而且其所描述的技术特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显然不再适用于数字货币。 传统上,我们判断一种商品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时,通常会根据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我们相信,商品的价值只有背后有劳动才能体现。 数字货币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 传统观念认为,数据无限复制的特性使其太容易产生财产而难以凝聚劳动成果。 这偏离了我们对商品价值的传统理解。 认识。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 它与Q币等虚拟货币不同。 它的相对稀缺性已被广泛认识,其财产属性在社会生活中无关紧要。 无论是领域还是金融等领域,都没有办法避免。

三、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依据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既然被命名为“货币”,那么从功能属性上看它是否当然是货币,自数字货币诞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巨大分歧。 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2020年,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性为“货币”。 这种转变体现了数字货币的商品与信用之争,也恰恰反映了理论界对于传统货币本质的激烈争论。 第一种观点,也是当代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货币起源于物的交换。 这种观点催生了货币商品理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货币源于政府权威,依靠政府信用发挥作用。 这种观点被称为货币债权说。 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理论认为货币是通过易货贸易发展起来的假设与事实不符。 货币的本质并不是脱离商品而作为固定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是用于记录、转让、清偿债务的一般债权凭证,因此货币商品论更多的是一种理论逻辑推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货币商品论和货币债权论是货币本质的两个方面。 它将货币视为一种债权,强调货币在实际应用中的关系性,描绘了货币价值转化的经济过程; 而货币商品理论则体现了货币的价值计量功能。 上述三种观点本质上是货币的价值尺度特征与社会关系特征之争。 第三种观点将这两种特征综合起来,赋予货币综合特征。 在实际操作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不受央行管理,无法贷出部分储备,无法创造信用; 其去中心化的特点意味着它没有特定的管理主体,以上两点就排除了它的依赖性。 在政府信用中发挥作用的债权特征。 然而,比特币可以在不同用户之间自由流通。 可以在产权原有取得基础上通过劳动生产“挖矿”获得,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继承方式获得。相对于货币的五大功能,即价值而言规模、流通手段、储存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似乎都具有货币的功能。

笔者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 尚未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其货币属性和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确认。 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认定其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国互联网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的通知》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2021年《交易炒作公告》中均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认为虚拟货币不应该也不可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数字货币相关业务,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但官方并没有禁止数字货币和个人之间的合法交易。 货币以及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 现实生活中,人们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是通过现实货币作为媒介进行相互转移,其财产价值得以体现。 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存储在公钥上,所有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支付和转账,并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犯罪者窃取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计算机数据,而是为了获取数字货币的财产权益。 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仅难以全面评估行为人的行为,而且也无法揭示行为的本质。 基本特征。 总而言之,数字货币目前在我国并未被认定为货币,其作为商品和资金的定性也有不同的描述。 但它并非违禁品,其财产属性也不能完全否认。

四、数字货币司法处置路径分析

由于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无法回避,司法处置面临的各种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一)确立“人”与“物”双层诉讼对象

确立“人”定罪量刑和“物”追回赃物、损害赔偿的二级诉讼目标。 随着财产犯罪特别是数字货币犯罪日益成为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定罪量刑、轻追缴赃物、损害赔偿”的传统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审判任务的需要。刑事案件。 因此,观念应该改变。 通过改变以获取、固定证据胁迫“物”为最终目的、以正确定罪量刑为最终目标的传统立法导向,适时确立“人”与“物”并重的两级诉讼目标。

(二)制定数字货币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

制定针对被盗资金和数字货币等被盗物品的有针对性的执法措施。 目前对涉案财物的询问、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主要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供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但财产特别是数字货币的查询、扣押、查封、冻结,即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实物处置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根据数字货币的特点,可以制定一套完整的强制措施。 例如,扣押清单上应注明数字货币的种类、地址、数量等,并明确扣押和存储方式; 应指定专门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和地址,并将其存储在与网络隔离的移动硬件上,以避免通过网络被窃取。 。

(三)建立数字货币财产属性识别新机制

建立数字货币审计、评估和定价新机制。 审理财产犯罪案件更重要的是查清财产的来源、去向、性质鉴定、价值评估、价格确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都需要通过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等方式来实现。但现行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司法鉴定”一类,侧重于解决人身伤害的因果关系。 目前还没有相关措施追回被盗物品,特别是数字货币。 建议在刑事起诉目标体系下,完善数字货币的审计评估,如根据信誉、能力、佣金等综合因素选择第三方机构实现,司法机关监督整个实现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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